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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了钱,另一方事后追认并同意偿还。
那么,这笔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案情简介
跟随陈律师一起来看下面这则案例吧张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3月登记结婚。2021年,张某因家里急需用钱向本案原告徐某借钱,徐某通过微信、银行多次向张某转款,共计10万元。后张某向徐某出具了借条一份,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事后徐某多次催张某偿还借款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和陈某某偿还10万元借款。
庭审中,张某辩称,其没有给原告徐某打过任何借条,徐某给其转账的10万元,他早已转给徐某,欠款已经还清,陈某辩称其对于这次借款并不知情,其没有收到一分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徐某提交了向张某转账的银行流水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以及张某出具的借条,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提交了其与陈某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陈某表示要帮张某帮忙还款,来作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
同时张某表示欠条不是他写的,法院遂申请了司法鉴定,但张某拒绝配合进行笔记鉴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徐某主张被告张某欠其借款本金10万元,并提供被告张某出具的借条及银行、微信转账记录,虽然被告张某表示借条不是由其所写,但却拒不配合司法鉴定,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可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关于本案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在原告徐某提交的与被告陈某的聊天记录中被告陈某虽表示对双方借款的数额不知情,但是仍表示在二被告很困难的情况下同意偿还,故应当认定被告陈某有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故应当将该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所述,法院裁判:被告张某、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某人民币10万元。
律师说法:
当下,民间借贷较为普遍,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多发于亲戚、熟人、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比较熟悉,故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往往不会主动选择留存书面借条,导致借贷事实、还款事实难以辨认,容易出现一定的法律风险。
本案中的原告徐某提供了银行流水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以及张某出具的借条,其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而被告张某虽然主张其已经偿还借款,但却没有切实可行的证据,同时虽然张某表示不认可借条由其所写,但是在原告徐某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后,却拒不配合,在这种情况下,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已经向法院申请了鉴定并得到法院的准许,已经完成举证义务,此时举证责任转移到应当配合鉴定的一方,其拒不配合,视为放弃举证,应当对案件事实的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即可推定申请鉴定一方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
本案中的争议点在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陈某与原告徐某的聊天记录中陈某虽表示对双方借款的数额不知情,但是仍表示在二被告很困难的情况下同意偿还,故应当认定被告陈某有事后追认的意思,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务实建议:
《民法典》较之前的法律、司法解释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规则,但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仍存在一些争点。如对“家庭日常生活”标准的确定和举证责任的分配、“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的理解等还存在较大分歧。夫妻共同债务存在夫、妻和债权人三方法律关系,立法如何既能体现婚姻家庭同舟共济、荣辱与共的伦理性特征,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又能给未举债的一方提供一种切割风险、开始新生活的机制,以平衡债权人和未举债一方利益,还有待于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探索和总结。于债权人、未举债配偶一方,为了避免夫妻债务在实践中的争议,陈律师有以下建议:
对于债权人而言,负有审慎注意义务,在签订借款合同等文件时应核实借款用途,了解借款人的婚姻状况、资产情况、偿还能力等。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应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名,避免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对于未举债的配偶一方而言,应尽量避免在债务协议书签字,避免使用自己的资金账户和债权人产生交集或参与配偶公司的经营或挂名配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如被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起诉,应积极举证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从而降低无辜 “被负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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